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政策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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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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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 政策解释(一) 为保证《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的顺利实施,加快基金机构聚集,根据《意见》规定,现就有关政策条款解释如下: 1、关于政策的覆盖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场地均在滨江金融中心6.7平方公里(即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北至北二环,南至潇湘嘴)范围内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所有扶持措施。注册地在滨江6.7平方公里实际办公场地在滨江以外的,享受落地奖励(即购房、租房、装修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措施。注册地不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持。 2、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湘江基金小镇正在建设中,现过渡期注册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的基金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建成后,不强制要求统一搬迁到湘江基金小镇,可继续在滨江6.7平方公里注册、办公。 3、关于基金规模的认定 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的认缴规模之和。 4、关于租房补贴期限的计算 基金机构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从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计算,连续给予3年租金补贴,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5、关于投资奖励的适用范围 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可给予项目资助,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6、关于大型活动级别的认定 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所属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的为国家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省或所属部门、省级社会团体等的为省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市(新区)或所属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等的为市级活动。 7、关于分红是否纳入工资薪酬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员的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酬,不纳入税前工资薪酬享受6%的奖励。 8、关于基金机构高管购房资格的问题 按照《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沙人才新政22条)执行,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9、关于购买自用住房奖励对象的问题 享受购买自用住房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合伙企业中在岳麓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部门限1人)。 10、关于基金存续期不满八年的问题 政策规定基金八年不得迁离湘江基金小镇,如有限合伙基金存续期不足八年,只要存续期和清算退出均在湘江基金小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 11、关于国资参与出资的基金能否享受政策的问题 可以享受。 12、关于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政策与省里政策能否同时享受的问题 湘江基金小镇的奖励扶持政策可以与省财政负担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13、关于湘江基金小镇政策和湖南金融中心政策的关系问题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中规定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第三条第(三)项“产业链扶持奖励”中确定的功能性机构适用基金小镇的政策。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号)。不能重复享受。 14、关于政策有效期的问题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的基金机构,均可享受政策。政策废止时奖励扶持政策尚未享受完的,可继续享受,不受政策有效期截止影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政策解释(一)》
【概要描述】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
政策解释(一)
为保证《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的顺利实施,加快基金机构聚集,根据《意见》规定,现就有关政策条款解释如下:
1、关于政策的覆盖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场地均在滨江金融中心6.7平方公里(即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北至北二环,南至潇湘嘴)范围内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所有扶持措施。注册地在滨江6.7平方公里实际办公场地在滨江以外的,享受落地奖励(即购房、租房、装修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措施。注册地不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持。
2、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湘江基金小镇正在建设中,现过渡期注册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的基金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建成后,不强制要求统一搬迁到湘江基金小镇,可继续在滨江6.7平方公里注册、办公。
3、关于基金规模的认定
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的认缴规模之和。
4、关于租房补贴期限的计算
基金机构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从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计算,连续给予3年租金补贴,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5、关于投资奖励的适用范围
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可给予项目资助,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6、关于大型活动级别的认定
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所属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的为国家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省或所属部门、省级社会团体等的为省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市(新区)或所属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等的为市级活动。
7、关于分红是否纳入工资薪酬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员的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酬,不纳入税前工资薪酬享受6%的奖励。
8、关于基金机构高管购房资格的问题
按照《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沙人才新政22条)执行,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9、关于购买自用住房奖励对象的问题
享受购买自用住房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合伙企业中在岳麓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部门限1人)。
10、关于基金存续期不满八年的问题
政策规定基金八年不得迁离湘江基金小镇,如有限合伙基金存续期不足八年,只要存续期和清算退出均在湘江基金小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
11、关于国资参与出资的基金能否享受政策的问题
可以享受。
12、关于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政策与省里政策能否同时享受的问题
湘江基金小镇的奖励扶持政策可以与省财政负担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13、关于湘江基金小镇政策和湖南金融中心政策的关系问题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中规定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第三条第(三)项“产业链扶持奖励”中确定的功能性机构适用基金小镇的政策。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号)。不能重复享受。
14、关于政策有效期的问题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的基金机构,均可享受政策。政策废止时奖励扶持政策尚未享受完的,可继续享受,不受政策有效期截止影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 分类: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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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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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
政策解释(一)
为保证《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的顺利实施,加快基金机构聚集,根据《意见》规定,现就有关政策条款解释如下:
1、关于政策的覆盖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场地均在滨江金融中心6.7平方公里(即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北至北二环,南至潇湘嘴)范围内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所有扶持措施。注册地在滨江6.7平方公里实际办公场地在滨江以外的,享受落地奖励(即购房、租房、装修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措施。注册地不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持。
2、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湘江基金小镇正在建设中,现过渡期注册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的基金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建成后,不强制要求统一搬迁到湘江基金小镇,可继续在滨江6.7平方公里注册、办公。
3、关于基金规模的认定
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的认缴规模之和。
4、关于租房补贴期限的计算
基金机构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从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计算,连续给予3年租金补贴,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5、关于投资奖励的适用范围
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可给予项目资助,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6、关于大型活动级别的认定
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所属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的为国家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省或所属部门、省级社会团体等的为省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市(新区)或所属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等的为市级活动。
7、关于分红是否纳入工资薪酬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员的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酬,不纳入税前工资薪酬享受6%的奖励。
8、关于基金机构高管购房资格的问题
按照《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沙人才新政22条)执行,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9、关于购买自用住房奖励对象的问题
享受购买自用住房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合伙企业中在岳麓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部门限1人)。
10、关于基金存续期不满八年的问题
政策规定基金八年不得迁离湘江基金小镇,如有限合伙基金存续期不足八年,只要存续期和清算退出均在湘江基金小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
11、关于国资参与出资的基金能否享受政策的问题
可以享受。
12、关于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政策与省里政策能否同时享受的问题
湘江基金小镇的奖励扶持政策可以与省财政负担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13、关于湘江基金小镇政策和湖南金融中心政策的关系问题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中规定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第三条第(三)项“产业链扶持奖励”中确定的功能性机构适用基金小镇的政策。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号)。不能重复享受。
14、关于政策有效期的问题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的基金机构,均可享受政策。政策废止时奖励扶持政策尚未享受完的,可继续享受,不受政策有效期截止影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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