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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04-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省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通过开展金融“暖春行动”“进市州入园区帮企业”等银企对接活动,完善“一对一”主办银行制度,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先进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技术改造研发、军民融合、对外贸易等领域信贷投放规模,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保障政策性资金供给,督促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落实先进制造业、科技行业等领域信贷增长计划。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为重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成套设备等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抢抓注册制改革契机,支持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三高四新”产业发展,对在湖南注册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三高四新”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6个月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二、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用好再贴现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鼓励各类企业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在各市州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创新。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探索“一银行一主链”金融服务模式,引入主办银行为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企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促进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落实国家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加大首贷扶持力度,保持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户数和贷款规模合理增长。加快建设功能完备、对接有效的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与“信易贷”相互融合。支持省金融创新特色产业园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制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政策措施,强化对“三高四新”项目支持。在争取中央降费奖补基础上,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亿元,对纳入再担保体系备案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5%给予保费补贴,并加大再担保费补贴力度,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对获批全国试点城市的,省财政配套安排补贴资金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强化科技创新金融扶持。引导银行设立科技分(支)行,用好企业技术进步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家库和融资项目数据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扩大知识产权专项风险补偿规模和覆盖范围,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户数和金额逐年增长。建立省级风险补偿机制,在长株潭省级以上园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充实科创板上市后备资源,加强湖南股权交易所科创专板辅导孵化,加快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创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和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强化科技保险保障功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组建“三高四新”企业库,为入库企业在辅导备案和验收、奖励补助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抢抓“新三板”精选层转板等政策机遇,加快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对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企业给予上市补助。制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政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推动湖南股权交易所新设文化创意、军民融合等专板。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和利益让渡机制。加强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接合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 六、完善城乡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普惠金融发展,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乡村两级延伸。推动助农取款、电子支付结算等农村金融服务点入驻村党群服务中心。保持扶贫再贷款政策延续性,对存量扶贫再贷款可展期4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至2025年。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村镇银行增加涉农小微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按不超过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在湘赣边区县、已摘帽贫困县和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园区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10类重点支持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逐步扩大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品种和范围,稳步拓展保险基础服务“村村通”试点范围,为农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加大绿色低碳产业金融支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加大对低碳产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信贷投放力度。做好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务绩效评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争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和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制定以气候项目认定标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气候绩效评价标准为主体,与绿色金融标准协调一致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创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对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简化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结售汇及资金收付业务。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由银行自主决定审查单证类别、数量与方式。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不再事前向开户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将自贸试验区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放宽至上年度国际收支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项及相应职级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九、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发展。鼓励湖南金融中心完善配套政策,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推动金融资源集聚发展。对湖南金融中心新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含区域性总部、后援中心),按新设同类机构标准给予奖励。湖南金融中心内企业申请地方金融牌照,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且不受名额限制。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投资机构由湘江新区金融监管部门出函给予商事登记便利,麓谷基金广场参照执行。以湖南金融中心建设为抓手,打造中高端金融人才集聚洼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湘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全省防范化解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稳定风险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加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省金融稳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设省级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处置关口前移,落实监管职责。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承销我省政府债券。鼓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缓释到期债务风险。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严格执行金融营销宣传自律公约。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信用湖南水平。将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列入对市州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内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3-2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2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推进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生态体系。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引进或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打造全业态的基金体系,努力推动资本、科技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湖南证监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政府引导基金、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省外注册省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湘江基金小镇。支持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湘江基金小镇探索跟投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 三、实施便捷商事登记。支持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投资机构在名称中分类使用“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证券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凭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推荐函,给予入驻投资机构商事登记便利。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投资机构运营。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复制推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金融政策,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人才支持服务。投资机构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纳入“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医疗、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六、用好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湘江基金小镇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支持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市州、省直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共享资本、项目、政策信息,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路演、培训、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峰会等活动,共同打造省产融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证监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加强风控平台建设,抓好源头风险管控,推动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规范运行,服务实体,守信履约,切实防范处置基金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加强监管合作,开展科技监管和协同监管,每年定期举办私募行业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探索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托管的便利化方式。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向湘江基金小镇风控平台提供所需数据,支持其利用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麓谷基金广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12-31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政策解释(二)》

关于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政策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投资机构: 湘江基金小镇已建成交付,为促进基金机构在小镇聚集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规定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现就政策意见适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江基金小镇范围为东至湘江西岸,西至滨江景观道,北至坦山东路,南至茶子山路的13栋基金小镇办公楼群。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入基金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场地均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可按规定享受政策意见的所有扶持措施;注册地址在湘江基金小镇实际办公地址在湘江基金小镇之外的,可享受政策意见中落地奖励(即购房、租房、装修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措施;注册地址不在湘江基金小镇范围内的,不适用政策意见。 三、2020年1月1日前入驻湖南金融中心且符合原政策范围的机构,按原政策规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特此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03-26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政策解释(一)》

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扶持 政策解释(一)   为保证《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的顺利实施,加快基金机构聚集,根据《意见》规定,现就有关政策条款解释如下: 1、关于政策的覆盖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场地均在滨江金融中心6.7平方公里(即东至湘江,西至银杉路,北至北二环,南至潇湘嘴)范围内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所有扶持措施。注册地在滨江6.7平方公里实际办公场地在滨江以外的,享受落地奖励(即购房、租房、装修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措施。注册地不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持。 2、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湘江基金小镇正在建设中,现过渡期注册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的基金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建成后,不强制要求统一搬迁到湘江基金小镇,可继续在滨江6.7平方公里注册、办公。 3、关于基金规模的认定 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的认缴规模之和。 4、关于租房补贴期限的计算 基金机构在滨江6.7平方公里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从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计算,连续给予3年租金补贴,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5、关于投资奖励的适用范围 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可给予项目资助,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6、关于大型活动级别的认定 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所属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的为国家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省或所属部门、省级社会团体等的为省级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中有市(新区)或所属部门、市级社会团体等的为市级活动。 7、关于分红是否纳入工资薪酬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员的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酬,不纳入税前工资薪酬享受6%的奖励。 8、关于基金机构高管购房资格的问题   按照《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长沙人才新政22条)执行,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9、关于购买自用住房奖励对象的问题 享受购买自用住房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合伙企业中在岳麓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部门限1人)。 10、关于基金存续期不满八年的问题 政策规定基金八年不得迁离湘江基金小镇,如有限合伙基金存续期不足八年,只要存续期和清算退出均在湘江基金小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 11、关于国资参与出资的基金能否享受政策的问题 可以享受。 12、关于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政策与省里政策能否同时享受的问题 湘江基金小镇的奖励扶持政策可以与省财政负担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13、关于湘江基金小镇政策和湖南金融中心政策的关系问题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中规定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第三条第(三)项“产业链扶持奖励”中确定的功能性机构适用基金小镇的政策。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号)。不能重复享受。 14、关于政策有效期的问题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驻的基金机构,均可享受政策。政策废止时奖励扶持政策尚未享受完的,可继续享受,不受政策有效期截止影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07-25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金融中心及湘江基金小镇扶持政策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金融中心及湘江基金小镇扶持政策 申 报 实 施 细 则 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7月15日,湖南湘江新区管 理委员会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 见》(湘新管发〔2016〕25号)和《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为便利企业申请,发挥政策效应,吸引机构入驻,特制订本申报细则。 —、实施原则 按“五个一”原则实施,即:一处受理,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一次申报,材料齐全,申报企业只需跑一次递交材料;一头会审,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一口兑现,由湘江新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一月到账,如符合奖励条件,自材料受理之日起一个 月内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 二、申报流程 1.受理。申报单位每月1 — 10号向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受理后,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呈报至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2.会审。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湘江新区财政局、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岳麓区财政局、岳麓区金融办进行联合会审。需要到现场核实情况的,会前组织到现场核实。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在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由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3.拨付。联合会审结束并在申报审批表加盖公章后,由新区财政局依据会审结果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含岳麓区承担部分)。在新区管委会签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涉及到新区财政局与岳麓区财政局共同承担的奖励资金,新区财政局每半年与岳麓区财政局结算一次。 三、湖南金融中心奖励政策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共性必备资料 1.《湖南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关于申请奖励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简介、申请奖励类型、金额、依据、联系方式等,模板见附件2);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税务登 记须在湖南金融中心范围内);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资质 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5年内商事登记不迁离岳麓区,不减少注册 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首次申请提交原 件,以后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单项奖励所需材料 开业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实到运营资金证明材料 申请时间:企业开业运营后即可申请一次性兑现。 2.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奖励 (1) 申请单位购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 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证明材料(委托代建合同、政府部 门批复的规划设计等) (3)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施工许可证、竣 工验收证明等) 申请时间: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达到正负零申请50%,项目 开业运营后申请余下的50%。 3.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1) 购房合同复印件 (2) 相关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企业开业运营后即可申请一次性兑现。 4.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1)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 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满1个租赁年度后即可申请上年度的房租奖励,装修奖励与第一个年度的租赁奖励同时申请,同时发放。 5.人才奖励 (1)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个税奖励情况汇总表(模板见附 件7) (2) 有关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购买住房奖励情况汇总表(模板 见附件8) (4) 申请住房奖励的有关人员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如 以家庭其他成员名义购买)、购房合同、契税的复印件 申请时间:入驻湖南金融中心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每满   一个年度申请一次。 6.运营奖励 (1) 独立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 股权投资类企业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度证明、对新区 内企业完成投资额的证明 (3) 融资租赁企业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度证明、为新 区企业提供融资的证明 (4) 融资担保企业年度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度证明、为新 区企业担保余额证明 申请时间: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第3、4、5个自然年度的1月。 四、湘江基金小镇奖励政策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共性必备资料 1.《湘江基金小镇机构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件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关于申请奖励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简介、申请奖励类型、金额、依据、联系方式等,模板见附件5);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须在湖南金融中心或湘江基金小镇范围内);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中基协备案文件等有 效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8年内商事登记不迁离湘江基金小镇的承诺 书(模板见附件6,首次申请提交原件,以后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单项奖励所需材料 1.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1)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 房租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满1个租赁年度后即可申请上年度的房租奖励,装修奖励与第一个年度的租赁奖励同时申请,同时发放。 2.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1) 购房合同复印件 (2) 相关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企业开业运营后即可申请一次性兑现。 3.运营奖励 (1)完税凭证复印件 申请时间:每年1月。 4.投资奖励 (1)基金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的投资额度证明材料 5.大型活动奖励 (1)基金管理企业与新区管委会合作举办大型活动的证   明材料(活动方案、呈批件、现场图片等) (2)活动经费的证明材料(经费明细、发票等) 6.人才奖励 (1)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个税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2) 有关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购买住房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 件8) (4)申请住房奖励的有关人员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如以家庭其他成员名义购买)、购房合同、契税的复印件 申请时间:入驻湘江基金小镇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每满一个年度申请一次。 五、服务机构 受理单位: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申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6号滨江新城展示中心 3楼 联系电话:0731-8870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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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 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补齐金融短板,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大力引进以各类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机构,将湘江基金小镇打造成为省市财富管理中心示范区,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在湘江基金小镇(北至北津城路、南至银盆岭大桥、西至滨江景观道、东临湘江)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 二、申请条件 1.各类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经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和岳麓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准入投资基金,可适当放宽管理规模。 3.湘江基金小镇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奖励政策 (一)基金及管理企业奖励 1.落地奖励 (1)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营业当年起,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自行装修办公场地按统一标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运营奖励 各类投资基金(包含公司制和合伙人制)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对年地方贡献(新区、岳麓区级,下同)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该年度按形成的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投资奖励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投资财政级次在新区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项目资助,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大型活动奖励 鼓励基金管理企业与新区管委会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的80%。 (二)基金管理人才奖励 1.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员,自在湘江基金小镇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6%予以奖励。 2.对年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中的基金管理人才,其个人工资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当年全额给予生活补助。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可安排2人享受该政策,不与上一条政策叠加奖励 。 3.各类投资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商事登记之日起5年内在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奖励。 (三)产业链扶持奖励 1.鼓励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企业以及为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企业入驻湘江基金小镇,以完善产业生态,促进共同发展。 2.对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上述功能性机构,可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四、优质服务政策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 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及其他备案程序“一站式服务”的便利,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二)加大金融人才服务 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金融人才,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在岳麓区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其他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申请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 五、附则 1.扶持对象享受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各类奖励资金的总和,由新区与岳麓区按1:1比例承担,由新区统一兑现。 2.享受资助和补助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八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湘江基金小镇;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八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3.本意见与《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4.本意见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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