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湘江新区发布《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环境,引导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近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印发了《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湘新管发[2020]9号),具体政策如下: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实际经营办公在湖南金融中心6.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东至湘江西岸,西临银杉路,南抵潇湘北路与溁银路交汇处,北至北二环),独立核算并为新区和岳麓区财力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不作财力贡献要求)。
第二条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总部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湖南金融中心,给予落户奖励、办公奖励、经营奖励、能级奖励、创新奖励与人才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公司等机构。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总部,且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01
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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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1亿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金融机构总部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
02
办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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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但累计不突破上述奖励总额上限。若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奖励。
03
经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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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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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的总部机构,在获得奖励年度,对金融机构总部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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