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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 分类:清廉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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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5-2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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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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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本期聚焦纠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负面清单

1.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
2.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津贴、补贴。

3.将食堂补助打入个人账户,或套取食堂补贴购买购物卡、物品等。

4.变换形式,以现金、代金券等发放工会慰问品等福利。

5.工会经费预先计提,后列支。

6.工会春秋游活动不在当日往返,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7.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8.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转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9.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费用超标准、超范围。

10.开展考核检查及认定类项目、发放奖金。

11.新设评比表彰项目、发放奖金。

 

答疑解惑

 

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如何区分? 

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 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同时,规定还明确,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何区别? 

实践中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将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等,可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4.如何判断过节发放福利是否违规? 

发放过节福利是否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一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类。二看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慰问事项,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实践中,有些单位在发放过节福利的时候,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理由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就把正常的职工福利异化和歪曲了。三看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过节福利可以发,并不代表随意发。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等,必须受到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

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一)巧立名目违规发放

1.某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社长)李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9年,李某违规决策以“年货费”“冬至过节费”“开门利是”等名义,给公司68干部职工发放津贴补贴536.3万元,其中公司班子成员领取35.1万元。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违纪所得被收缴。

2.某街道所属公司经理唐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2019年6月至2020年下半年,唐某擅自决定,以值班费名义,用集体资金为其个人及部分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共计3700元。2020年12月,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1.某市粮库违规发放津贴问题。2017年至2021年,该粮库每年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连续5年超范围发放高温津贴共计6.42万元。2022年11月,该粮库主任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任陈某、梁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某社区原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黄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20年1月至11月,该社区超限额发放“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共计74392.72元,时任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黄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2月,黄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福利费 

1.某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张某违规使用福利费问题。2017年12月,张某安排该所出纳刘某,违反福利费使用规定,以分批虚开洗漱用品等方式,一次性办理96张价值共计1.92万元的超市提货券,向单位全部职工发放。2018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某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某区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徐某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徐某通过截留、虚报、套取中餐补贴、差旅费等方式,将合计8.9万元资金截留后违规用于单位内部发放福利。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9月,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相关费用已退赔。

(四)违规套取使用其他经费发放

1.某市支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2015年至2016年,马某任该市支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地方补助经费以及征信、外汇和支付系统运维专项经费,两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共计48万元。马某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往返于住所和支行之间50余次; 在其女儿婚礼期间收受该支行5名职工礼金4500元;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2022年5月,马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被免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2.某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邵某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3年至2020年7月,邵某在任某县环卫所所长期间,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涉及金额143.96万元。“小金库”资金中,有131.07万元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报销接待费用等。邵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邵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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