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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违规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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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2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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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专题学习│违规吃喝     吃喝问题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顽疾,以常态长效治理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深走实。本期聚焦纠治违规吃喝问题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正面清单          1.党员干部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     2.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宜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确需安排的要严格审批、严格把关。     3.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是上限标准,并非所有接待的统一执行标准。   负面清单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3.单位之间或内部搞公款宴请等; 4.采用拆分发票、虚造人数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公款吃喝费用; 5.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公款宴请,或让其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 6.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到高档小区、写字楼等隐蔽场所“一桌餐”公款吃喝; 7.违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等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8.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香烟和酒水; 9.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10.将私人宴请用公款报销或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公款报销餐费; 11.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 答疑释惑 1 .何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我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执纪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起吃饭就是违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可能影响公务、是否具有违规性,科学、精准予以界定。比如,某干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因推脱不过而接受宴请,但及时支付了合理费用且没有为企业谋求不当利益,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又如,某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为企业办理业务,与企业人员一同加班到夜间以致耽误晚餐,企业人员邀请该工作人员在该企业食堂简单就餐,不宜按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予以处分。 2 .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也不是以活动安排实际付款人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为依据,只要参与人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别是参与人属于当前承办事务的当事人,即可能违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行为可能对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造成影响。 3.如何界定私人会所? 根据2014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人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建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在实践中,不能简单认定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能简单认定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往往会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分析。 4.个人自费是否可以到私人会所消费? 2013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同时,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个人自费,也不应该去私人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 5 .违规公款吃喝中的“违规”是什么规定?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的相关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上述纪法条规均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6.违规公款吃喝参与者是否要受到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违规公款吃喝受到处理后,相关的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公款吃喝除追究党员干部责任外,对于违规支付的就餐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承担。 8.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与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有什么不同?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可能不在公务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况, 无论因公因私,均不能违规使用公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要追究纪律责任。该条强调的是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简而言之,公务接待允许用公款,但不允许借机大吃大喝。这两者是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专题学习│违规吃喝

【概要描述】专题学习│违规吃喝

   

吃喝问题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顽疾,以常态长效治理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深走实。本期聚焦纠治违规吃喝问题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正面清单         


1.党员干部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    

2.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宜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确需安排的要严格审批、严格把关。    

3.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是上限标准,并非所有接待的统一执行标准。

 


负面清单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3.单位之间或内部搞公款宴请等;

4.采用拆分发票、虚造人数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公款吃喝费用;

5.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公款宴请,或让其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

6.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到高档小区、写字楼等隐蔽场所“一桌餐”公款吃喝;

7.违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等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8.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香烟和酒水;

9.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10.将私人宴请用公款报销或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公款报销餐费;

11.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


答疑释惑


1 .何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我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执纪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起吃饭就是违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可能影响公务、是否具有违规性,科学、精准予以界定。比如,某干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因推脱不过而接受宴请,但及时支付了合理费用且没有为企业谋求不当利益,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又如,某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为企业办理业务,与企业人员一同加班到夜间以致耽误晚餐,企业人员邀请该工作人员在该企业食堂简单就餐,不宜按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予以处分。

2 .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也不是以活动安排实际付款人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为依据,只要参与人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别是参与人属于当前承办事务的当事人,即可能违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行为可能对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造成影响。

3.如何界定私人会所?

根据2014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人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建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在实践中,不能简单认定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能简单认定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往往会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分析。

4.个人自费是否可以到私人会所消费?

2013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同时,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个人自费,也不应该去私人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

5 .违规公款吃喝中的“违规”是什么规定?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的相关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上述纪法条规均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6.违规公款吃喝参与者是否要受到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违规公款吃喝受到处理后,相关的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公款吃喝除追究党员干部责任外,对于违规支付的就餐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承担。

8.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与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有什么不同?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可能不在公务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况, 无论因公因私,均不能违规使用公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要追究纪律责任。该条强调的是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简而言之,公务接待允许用公款,但不允许借机大吃大喝。这两者是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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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违规吃喝

   

吃喝问题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顽疾以常态长效治理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深走实期聚焦纠治违规吃喝问题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 正面清单         

1.党员干部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    

2.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宜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确需安排的要严格审批、严格把关。    

3.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是上限标准,并非所有接待的统一执行标准。

 

  • 负面清单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3.单位之间或内部搞公款宴请等;

4.采用拆分发票、虚造人数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公款吃喝费用;

5.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公款宴请,或让其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

6.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到高档小区、写字楼等隐蔽场所“一桌餐”公款吃喝;

7.违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等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8.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香烟和酒水;

9.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10.将私人宴请用公款报销或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公款报销餐费;

11.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

  • 答疑释惑

1 .何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我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执纪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起吃饭就是违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可能影响公务、是否具有违规性,科学、精准予以界定。比如,某干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因推脱不过而接受宴请,但及时支付了合理费用且没有为企业谋求不当利益,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又如,某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为企业办理业务,与企业人员一同加班到夜间以致耽误晚餐,企业人员邀请该工作人员在该企业食堂简单就餐,不宜按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予以处分。

2 .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也不是以活动安排实际付款人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为依据,只要参与人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别是参与人属于当前承办事务的当事人,即可能违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行为可能对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造成影响。

3.如何界定私人会所?

根据2014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人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建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在实践中,不能简单认定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能简单认定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往往会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分析。

4.个人自费是否可以到私人会所消费?

2013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同时,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个人自费,也不应该去私人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

5 .违规公款吃喝中的“违规”是什么规定?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的相关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上述纪法条规均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6.违规公款吃喝参与者是否要受到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违规公款吃喝受到处理后,相关的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公款吃喝除追究党员干部责任外,对于违规支付的就餐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承担。

8.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与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有什么不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可能不在公务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况, 无论因公因私,均不能违规使用公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要追究纪律责任。该条强调的是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简而言之,公务接待允许用公款,但不允许借机大吃大喝。这两者是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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