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题学习│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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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1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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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专题学习│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败坏党风,带坏社风民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本期聚焦纠治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问题进行专题学习。 • 正负面清单 • 正面清单 礼品登记制度 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3.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4.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二)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的礼品 5.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6.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7.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8.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9.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相授受礼品,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负面清单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3.收受或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4.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5.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6.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 答疑释惑 • 1.如何理解“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指双方之间交往过程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馈赠,数额大体相当。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或来往分量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实践中,对准确把握收礼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友之间,而收礼则往往发生在上下级、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之间;二是从送礼的目的上看,正常礼尚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收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是进行长期“感情投资”,以获取相关利益;三是从往来金额看,正常礼尚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有来有往,彼此送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而收礼行为一般表现为收受的数额相对较大,或者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收受较多的一方构成收礼。 2.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就办事或者威胁不给钱就不办事等,则该行为构成索贿犯罪。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钱财,就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要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比,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礼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礼人办理任何事项,送礼人在送给礼品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如果领导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家属收钱,可以吗?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 殊不知,《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 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2007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在党纪和刑事领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不知情,则构成违纪,其特定关系人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党员干部知情,则应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处理。 4.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乡特产能收吗? 家乡特产也是礼品,虽然有些看起来价值不大,但是不管数额大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乡特产,均违反了廉洁纪律,必然会影响到公务的公正执行,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形象。“小节不守,终累大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注重小事小节,严守公私界限,管住“小”、禁住“微”,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 5.工作微信群里有人发红包能抢吗? 当前,微信收发红包已成为大众娱乐、增进友谊和加深情感的一个重要社交手段。但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是为方便工作,建议不要在工作群进行这种娱乐化的活动,特别是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入的微信群,更不要随意收发红包。作为党员干部,心中要有纪律红线,红包不是想发就发、想抢就抢的,无论红包以怎样的包装方式呈现,都是需要高度警惕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红包作出规定,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准接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二是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三是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很多不正之风都是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从一瓶酒、一条烟、一盒茶开始,随着礼品礼金价值的不断攀升,在“逢年过节就是意思一下”“咱俩这关系还客气什么”等一声声惯常话语的套路下,发展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最终破纪破法。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专题学习│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概要描述】专题学习│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败坏党风,带坏社风民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本期聚焦纠治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问题进行专题学习。
• 正负面清单 •
正面清单
礼品登记制度
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3.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4.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二)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的礼品
5.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6.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7.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8.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9.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相授受礼品,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负面清单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3.收受或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4.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5.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6.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 答疑释惑 •
1.如何理解“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指双方之间交往过程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馈赠,数额大体相当。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或来往分量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实践中,对准确把握收礼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友之间,而收礼则往往发生在上下级、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之间;二是从送礼的目的上看,正常礼尚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收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是进行长期“感情投资”,以获取相关利益;三是从往来金额看,正常礼尚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有来有往,彼此送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而收礼行为一般表现为收受的数额相对较大,或者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收受较多的一方构成收礼。
2.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就办事或者威胁不给钱就不办事等,则该行为构成索贿犯罪。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钱财,就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要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比,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礼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礼人办理任何事项,送礼人在送给礼品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如果领导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家属收钱,可以吗?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 殊不知,《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 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2007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在党纪和刑事领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不知情,则构成违纪,其特定关系人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党员干部知情,则应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处理。
4.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乡特产能收吗?
家乡特产也是礼品,虽然有些看起来价值不大,但是不管数额大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乡特产,均违反了廉洁纪律,必然会影响到公务的公正执行,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形象。“小节不守,终累大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注重小事小节,严守公私界限,管住“小”、禁住“微”,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
5.工作微信群里有人发红包能抢吗?
当前,微信收发红包已成为大众娱乐、增进友谊和加深情感的一个重要社交手段。但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是为方便工作,建议不要在工作群进行这种娱乐化的活动,特别是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入的微信群,更不要随意收发红包。作为党员干部,心中要有纪律红线,红包不是想发就发、想抢就抢的,无论红包以怎样的包装方式呈现,都是需要高度警惕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红包作出规定,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准接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二是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三是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很多不正之风都是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从一瓶酒、一条烟、一盒茶开始,随着礼品礼金价值的不断攀升,在“逢年过节就是意思一下”“咱俩这关系还客气什么”等一声声惯常话语的套路下,发展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最终破纪破法。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 分类:党建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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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15 14:46
- 访问量:
专题学习│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败坏党风,带坏社风民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本期聚焦纠治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问题进行专题学习。
• 正负面清单 •
正面清单
- 礼品登记制度
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3.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4.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二)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的礼品
5.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6.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7.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8.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9.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相授受礼品,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负面清单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3.收受或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4.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5.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6.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 答疑释惑 •
1.如何理解“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指双方之间交往过程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馈赠,数额大体相当。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或来往分量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实践中,对准确把握收礼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友之间,而收礼则往往发生在上下级、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之间;二是从送礼的目的上看,正常礼尚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收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是进行长期“感情投资”,以获取相关利益;三是从往来金额看,正常礼尚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有来有往,彼此送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而收礼行为一般表现为收受的数额相对较大,或者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收受较多的一方构成收礼。
2.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和受贿行为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贿赂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如领导干部利用审批、办理某项公共事务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并暗示给钱就办事或者威胁不给钱就不办事等,则该行为构成索贿犯罪。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对方谋利,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钱财,就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要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比,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礼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礼人办理任何事项,送礼人在送给礼品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如果领导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家属收钱,可以吗?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 殊不知,《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 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2007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在党纪和刑事领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不知情,则构成违纪,其特定关系人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党员干部知情,则应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处理。
4.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乡特产能收吗?
家乡特产也是礼品,虽然有些看起来价值不大,但是不管数额大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乡特产,均违反了廉洁纪律,必然会影响到公务的公正执行,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形象。“小节不守,终累大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注重小事小节,严守公私界限,管住“小”、禁住“微”,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
5.工作微信群里有人发红包能抢吗?
当前,微信收发红包已成为大众娱乐、增进友谊和加深情感的一个重要社交手段。但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是为方便工作,建议不要在工作群进行这种娱乐化的活动,特别是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入的微信群,更不要随意收发红包。作为党员干部,心中要有纪律红线,红包不是想发就发、想抢就抢的,无论红包以怎样的包装方式呈现,都是需要高度警惕的。近年来,不少地方对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红包作出规定,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准接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二是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三是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很多不正之风都是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从一瓶酒、一条烟、一盒茶开始,随着礼品礼金价值的不断攀升,在“逢年过节就是意思一下”“咱俩这关系还客气什么”等一声声惯常话语的套路下,发展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最终破纪破法。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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