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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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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7-2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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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重对一些常见易混淆问题进行辨析。 01   吃拿卡要与索贿有什么区别?           所谓“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索要钱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给群众人为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 与索贿相比,吃拿卡要一般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达到一定数额,有可能构成索贿罪。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与大张旗鼓、大肆受贿的贪腐相比,表面上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要谨记,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时时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02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第一,看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第二,看经营活动与所任公职的关联程度。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中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第三,看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不要求经营同类营业。 第四,看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则不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 如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般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               03   工会组织春游秋游等活动 与用公款旅游如何区分?           工会组织干部职工春游秋游等活动,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爱,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规范管理。 区分工会春游秋游等活动与公款旅游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是否严格落实了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是否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二是是否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是否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费用。 三是是否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工会活动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开展工会活动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防止工会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 春游秋游一般在工会活动的界限内,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否则,就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11期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重对一些常见易混淆问题进行辨析。

01   吃拿卡要与索贿有什么区别?          

所谓“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索要钱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给群众人为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 与索贿相比,吃拿卡要一般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达到一定数额,有可能构成索贿罪。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与大张旗鼓、大肆受贿的贪腐相比,表面上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要谨记,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时时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02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第一,看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第二,看经营活动与所任公职的关联程度。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中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第三,看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不要求经营同类营业。 第四,看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则不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 如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般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            
 
03   工会组织春游秋游等活动 与用公款旅游如何区分?          

工会组织干部职工春游秋游等活动,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爱,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规范管理。 区分工会春游秋游等活动与公款旅游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是否严格落实了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是否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二是是否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是否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费用。 三是是否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工会活动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开展工会活动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防止工会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 春游秋游一般在工会活动的界限内,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否则,就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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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重对一些常见易混淆问题进行辨析。

01   吃拿卡要与索贿有什么区别?          

所谓“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索要钱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给群众人为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 与索贿相比,吃拿卡要一般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达到一定数额,有可能构成索贿罪。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与大张旗鼓、大肆受贿的贪腐相比,表面上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要谨记,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时时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02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第一,看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第二,看经营活动与所任公职的关联程度。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中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营利活动,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第三,看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不要求经营同类营业。 第四,看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则不要求谋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 如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般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            
 
03   工会组织春游秋游等活动 与用公款旅游如何区分?          

工会组织干部职工春游秋游等活动,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爱,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规范管理。 区分工会春游秋游等活动与公款旅游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是否严格落实了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是否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二是是否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是否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费用。 三是是否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工会活动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开展工会活动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防止工会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 春游秋游一般在工会活动的界限内,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否则,就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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