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8期
- 分类:清廉国投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7-05 09:1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行重点阐释。 01不得进行统计造假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工作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决策,就会影响高质量发展。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统计造假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的。统计造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近年来,不管是一些地方的主动“挤水分”,还是一些被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表明统计造假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基础资料不全等客观因素外,还有被统计单位捏造数据的问题、注水美化制造政绩假象的问题、非法干预统计人员独立真实报送数据的问题等。 此次条例修订,将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作出严厉处分规定。 02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要按规定 及时报告和登记 条例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党规党纪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请托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否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3 在网络空间也要注意言行 条例原文: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条例修订,本条增写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所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是指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说、做不适当或不恰当的语言、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违背了社会一般的风俗、伦理和道德观念。“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甚至整个行业、地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相关条款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分。
“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8期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行重点阐释。
01不得进行统计造假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工作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决策,就会影响高质量发展。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统计造假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的。统计造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近年来,不管是一些地方的主动“挤水分”,还是一些被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表明统计造假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基础资料不全等客观因素外,还有被统计单位捏造数据的问题、注水美化制造政绩假象的问题、非法干预统计人员独立真实报送数据的问题等。
此次条例修订,将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作出严厉处分规定。
02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要按规定 及时报告和登记
条例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党规党纪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请托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否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3 在网络空间也要注意言行
条例原文: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条例修订,本条增写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所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是指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说、做不适当或不恰当的语言、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违背了社会一般的风俗、伦理和道德观念。“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甚至整个行业、地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相关条款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分。
- 分类:清廉国投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7-05 09:13
-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行重点阐释。
01不得进行统计造假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工作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决策,就会影响高质量发展。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统计造假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的。统计造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近年来,不管是一些地方的主动“挤水分”,还是一些被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表明统计造假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基础资料不全等客观因素外,还有被统计单位捏造数据的问题、注水美化制造政绩假象的问题、非法干预统计人员独立真实报送数据的问题等。
此次条例修订,将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作出严厉处分规定。
02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要按规定 及时报告和登记
条例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党规党纪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请托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否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3 在网络空间也要注意言行
条例原文: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条例修订,本条增写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所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是指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说、做不适当或不恰当的语言、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违背了社会一般的风俗、伦理和道德观念。“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甚至整个行业、地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相关条款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分。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