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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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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2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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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行重点阐释。 01    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要搞好人主义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一般意义上讲,“好人”是道德的楷模、学习的榜样,是一种道德品质,是社会和谐的正能量。然而“好人主义”却不是个好东西。“好人主义”是没有原则,不分善恶,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无原则容忍,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放弃批评,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表现。真正的好党员、好干部,在错误行为面前绝不妥协,在是非对错面前绝不含糊。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能搞好人主义,因为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如果在“能下”问题上搞好人主义,就很难让“能下”真正的落实落地。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条款。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02    离岗后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违规谋利   条例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些领导干部离岗后没有直接“下海”经商或到企业违规任职,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了上述行为的处分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党员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或为他人谋利,与其原职权、地位等权力性因素密切相关。这是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构成违纪违法。        03    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次条例修订,删除了本条原来的第二款内容,增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的“解铃人”。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不仅是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表现: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行为是由于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的后果,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任务得不到具体落实。   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结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况,准确区分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04    工作中要敢斗争、善担当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目标,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担当和斗争精神,任何时候都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带头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此次修订条例,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共产党员要提升斗争本领,就必须要敢于主动投身到困难大、矛盾多的斗争一线接受锤炼,在工作中提升技能水平,在挑战中增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在调查研究中培养应对新形势、掌握新情况、破解新难题的能力,在火热的实践中练就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

“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6期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行重点阐释。

01    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要搞好人主义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一般意义上讲,“好人”是道德的楷模、学习的榜样,是一种道德品质,是社会和谐的正能量。然而“好人主义”却不是个好东西。“好人主义”是没有原则,不分善恶,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无原则容忍,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放弃批评,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表现。真正的好党员、好干部,在错误行为面前绝不妥协,在是非对错面前绝不含糊。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能搞好人主义,因为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如果在“能下”问题上搞好人主义,就很难让“能下”真正的落实落地。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条款。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02    离岗后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违规谋利  

条例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些领导干部离岗后没有直接“下海”经商或到企业违规任职,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了上述行为的处分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党员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或为他人谋利,与其原职权、地位等权力性因素密切相关。这是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构成违纪违法。    
 
 03    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次条例修订,删除了本条原来的第二款内容,增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的“解铃人”。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不仅是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表现: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行为是由于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的后果,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任务得不到具体落实。 
 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结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况,准确区分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04    工作中要敢斗争、善担当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目标,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担当和斗争精神,任何时候都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带头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此次修订条例,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共产党员要提升斗争本领,就必须要敢于主动投身到困难大、矛盾多的斗争一线接受锤炼,在工作中提升技能水平,在挑战中增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在调查研究中培养应对新形势、掌握新情况、破解新难题的能力,在火热的实践中练就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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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要搞好人主义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一般意义上讲,“好人”是道德的楷模、学习的榜样,是一种道德品质,是社会和谐的正能量。然而“好人主义”却不是个好东西。“好人主义”是没有原则,不分善恶,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无原则容忍,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放弃批评,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表现。真正的好党员、好干部,在错误行为面前绝不妥协,在是非对错面前绝不含糊。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能搞好人主义,因为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如果在“能下”问题上搞好人主义,就很难让“能下”真正的落实落地。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条款。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02    离岗后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违规谋利  

条例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些领导干部离岗后没有直接“下海”经商或到企业违规任职,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了上述行为的处分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党员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或为他人谋利,与其原职权、地位等权力性因素密切相关。这是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构成违纪违法。    
 
 03    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次条例修订,删除了本条原来的第二款内容,增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的“解铃人”。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不仅是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表现: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行为是由于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的后果,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任务得不到具体落实。 
 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结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况,准确区分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04    工作中要敢斗争、善担当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目标,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担当和斗争精神,任何时候都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带头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此次修订条例,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共产党员要提升斗争本领,就必须要敢于主动投身到困难大、矛盾多的斗争一线接受锤炼,在工作中提升技能水平,在挑战中增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在调查研究中培养应对新形势、掌握新情况、破解新难题的能力,在火热的实践中练就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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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