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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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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3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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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本期课堂的知识点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重要条款内容。 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原则上先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PART/1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处分决定外,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处分,原则上都应当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作出。               PART/2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即便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也会视情节轻重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PART/3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   PART/4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PART/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作了修改。按照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PART/6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PART/7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这是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增加的条款,明确了受处分影响期满后不需要取消受处分人处分的程序性规定。

“党纪筑心”周课堂丨第4期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本期课堂的知识点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重要条款内容。

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原则上先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PART/1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处分决定外,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处分,原则上都应当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作出。              

PART/2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即便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也会视情节轻重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PART/3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 

 PART/4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PART/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作了修改。按照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PART/6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PART/7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这是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增加的条款,明确了受处分影响期满后不需要取消受处分人处分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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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公司微信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本期课堂的知识点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重要条款内容。

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原则上先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PART/1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处分决定外,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处分,原则上都应当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作出。              

PART/2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即便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也会视情节轻重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PART/3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 

 PART/4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PART/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作了修改。按照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PART/6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PART/7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这是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增加的条款,明确了受处分影响期满后不需要取消受处分人处分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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