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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国投丨“党纪筑心”周课堂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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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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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湘江国投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 专栏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的纪律基础常识、条例重点条款解析、常见易混问题辨析三个方面定期推送党纪知识学习内容,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这些重要原则,是从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纪处分工作的丰富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实施党纪处分活动中,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原则。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是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重处分。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检查违纪行为并切实整改;通报批评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清廉国投丨“党纪筑心”周课堂 第1期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24年5月起,湘江国投公众号“清廉国投”板块将推出“党纪筑心”周课堂专栏。











专栏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的纪律基础常识、条例重点条款解析、常见易混问题辨析三个方面定期推送党纪知识学习内容,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这些重要原则,是从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纪处分工作的丰富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实施党纪处分活动中,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原则。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是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重处分。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检查违纪行为并切实整改;通报批评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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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的纪律基础常识、条例重点条款解析、常见易混问题辨析三个方面定期推送党纪知识学习内容,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月,我们聚焦“党的纪律基础常识”开展学习。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这些重要原则,是从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纪处分工作的丰富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实施党纪处分活动中,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原则。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是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重处分。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检查违纪行为并切实整改;通报批评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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