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前“纪”语——追思守正气,万物皆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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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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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英烈、悼念先人、寄托哀思、传承文化的传统节日,为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树立文明节俭的祭祀新风,公司纪检组在此提醒全体员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节日期间务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做到文明、环保、节俭、安全祭祀。 ❖ 廉洁提醒“扬”清风 1.严禁使用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踏青郊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2.严禁私车公养及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 3.严禁借祭扫之机,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5.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 6.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7.严禁发生酒驾、醉驾、涉赌、涉毒等违法行为。 ❖ 强化责任“守”清明 公司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警示提醒员工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增强底线意识、敬畏意识,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做廉洁祭扫的践行者,做文明新风的先行者。 公司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廉洁过节各项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慎终追远、戒奢以俭、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人,让清明更“清明”。 公司纪检组将严守“清明”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对顶风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 纪法学习“明”规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节前“纪”语——追思守正气,万物皆清明
【概要描述】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英烈、悼念先人、寄托哀思、传承文化的传统节日,为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树立文明节俭的祭祀新风,公司纪检组在此提醒全体员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节日期间务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做到文明、环保、节俭、安全祭祀。
❖ 廉洁提醒“扬”清风
1.严禁使用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踏青郊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2.严禁私车公养及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
3.严禁借祭扫之机,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5.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
6.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7.严禁发生酒驾、醉驾、涉赌、涉毒等违法行为。
❖ 强化责任“守”清明
公司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警示提醒员工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增强底线意识、敬畏意识,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做廉洁祭扫的践行者,做文明新风的先行者。
公司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廉洁过节各项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慎终追远、戒奢以俭、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人,让清明更“清明”。
公司纪检组将严守“清明”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对顶风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 纪法学习“明”规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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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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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英烈、悼念先人、寄托哀思、传承文化的传统节日,为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树立文明节俭的祭祀新风,公司纪检组在此提醒全体员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节日期间务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做到文明、环保、节俭、安全祭祀。
❖ 廉洁提醒“扬”清风
1.严禁使用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踏青郊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2.严禁私车公养及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
3.严禁借祭扫之机,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5.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
6.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7.严禁发生酒驾、醉驾、涉赌、涉毒等违法行为。
❖ 强化责任“守”清明
公司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警示提醒员工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增强底线意识、敬畏意识,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做廉洁祭扫的践行者,做文明新风的先行者。
公司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廉洁过节各项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慎终追远、戒奢以俭、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人,让清明更“清明”。
公司纪检组将严守“清明”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对顶风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 纪法学习“明”规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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