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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纪讲廉第二十一期 |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如何定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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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1-2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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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的干事创业氛围,公司公众号推出说纪讲廉栏目,围绕党纪党规宣讲、廉洁故事分享、典型案例解读等方面定期开展学习,实现廉洁教育常态化,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和职工进一步懂法纪、讲规矩、知敬畏、守底线,做清廉守纪、激情创业的新时代国企人。日前,省纪委监委正在组织开展春节期间纠治“四风”专项监督检查。“节点”即“考点”,节日期间,如何守好“节点”过廉节,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品格考验。本期“说纪讲廉”,我们再次聚焦“违规吃喝”问题,进一步了解该类问题如何定性处置。 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一、违规吃喝的3类情形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之下,违规吃喝问题出现了转入地下、日益隐蔽化的倾向,比如将地点转入“农家乐”、内部食堂,用矿泉水瓶装茅台、将发票化整为零等,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类情形。     第一类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92条、2015年《条例》第86条、2003 年《条例》第80条等。将“提供”宴请纳入处分是2018年新增的规定。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突出的是“预防性”。 二是违规接受宴请的主体一般是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号,总第4号)的精神,退休领导干部接受前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是因为不再履行公职,不适用2018年《条例》第92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而是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可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在职或退休,都应该严格遵循。      第二类是组织、参加公款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3条、2015年《条例》第96条、2003 年《条例》第78条等。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二是这一情形中的宴请要求使用公款支付,它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 三是对于参加公款宴请的行为,不要求是否明知为公款支付,但在处理上,对于确不知情系公款支付的,量纪时可酌情考虑。      第三类是超标准公务接待。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6条、2015年《条例》第99条。2003年《条例》没有专门条款,如果确有此类违纪行为,一般适用第78条挥霍浪费条款处理。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公务接待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是“超标准、超范围”,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前述规定,如邀请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被接待人亲友、同学陪餐,就属于“超范围”。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二、3类违规吃喝行为之间的区别    【案例1】谢某,某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副处长。该市某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21年2月初,金某邀请谢某与业务处其他3人在春节前聚餐。谢某等人明知金某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仍于2月9日晚在某酒店接受金某组织的宴请,产生餐费共计5450元,并饮用3瓶高档白酒。以上费用均由金某个人承担。     【案例2】张某,某市金融局副局长。2020年4月25日至26日上午,张某参加该局在某市软件开发中心召开的第一季度工作会议。26日下午,应市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杜某邀请,在某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董事长林某安排下,张某、杜某、林某等人到某酒店吃饭,消费共计约7000元,由林某在控股下属单位公款报销。     【案例3】李某,某市市长。2017年3月7日至10日,李某带队一行7人赴该市某下辖县调研期间,接受该县委办公室确定的每人每天用餐标准的258元公务接待,超过了当地每人每天100元的接待用餐标准。其间,每餐均由5名至10名县领导轮流陪同,超过了规定的陪餐人数。 案例1中,该科技企业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中,需要经过谢某的业务处室审批。因此,谢某接受金某使用私款组织的宴请,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案例2和案例3中,张某和李某都是因公务活动接受了公款支付的宴请,但二者行为定性并不相同。张某在26日上午就已经参加完会议、完成了工作任务,按照正常的工作行程,中午吃完工作餐就应该返程,但其在26日下午接受公款支付宴请,与工作无关,不属于正常的接待活动,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3条认定为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而李某在调研期间接受当地公务接待时,明知县委办公室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导致了国家资财的浪费,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6条认定为超标准公务接待。      3种行为虽然都与违规吃喝有关,但行为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侧重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花费的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公款宴请”侧重于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花费的只能是公款。一般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都是伪造的,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真相。“超标准公务接待”侧重于使用公款进行公务接待时超标准、超范围,要求具有真实的公务行为,即相关接待行为都是真实的,违规点在于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公款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按照2018年《条例》第24条规定[即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择一重处,即按照公款宴请定性处理。      三、违规吃喝行为的处理人员范围    对于违规吃喝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构成违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无论组织、提供宴请的人员还是接受、参加宴请的人员,都构成违纪;公款宴请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构成违纪。   四、违规吃喝行为涉案财物的处置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如果同时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如果因为证据原因,比如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  对于公款宴请、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纪人员都应当退赔。

说纪讲廉第二十一期 |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如何定性处置

【概要描述】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的干事创业氛围,公司公众号推出说纪讲廉栏目,围绕党纪党规宣讲、廉洁故事分享、典型案例解读等方面定期开展学习,实现廉洁教育常态化,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和职工进一步懂法纪、讲规矩、知敬畏、守底线,做清廉守纪、激情创业的新时代国企人。日前,省纪委监委正在组织开展春节期间纠治“四风”专项监督检查。“节点”即“考点”,节日期间,如何守好“节点”过廉节,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品格考验。本期“说纪讲廉”,我们再次聚焦“违规吃喝”问题,进一步了解该类问题如何定性处置。

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一、违规吃喝的3类情形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之下,违规吃喝问题出现了转入地下、日益隐蔽化的倾向,比如将地点转入“农家乐”、内部食堂,用矿泉水瓶装茅台、将发票化整为零等,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类情形。   
 第一类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92条、2015年《条例》第86条、2003 年《条例》第80条等。将“提供”宴请纳入处分是2018年新增的规定。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突出的是“预防性”。

二是违规接受宴请的主体一般是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号,总第4号)的精神,退休领导干部接受前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是因为不再履行公职,不适用2018年《条例》第92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而是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可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在职或退休,都应该严格遵循。 

  
 第二类是组织、参加公款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3条、2015年《条例》第96条、2003 年《条例》第78条等。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二是这一情形中的宴请要求使用公款支付,它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

三是对于参加公款宴请的行为,不要求是否明知为公款支付,但在处理上,对于确不知情系公款支付的,量纪时可酌情考虑。

   
 第三类是超标准公务接待。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6条、2015年《条例》第99条。2003年《条例》没有专门条款,如果确有此类违纪行为,一般适用第78条挥霍浪费条款处理。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公务接待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是“超标准、超范围”,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前述规定,如邀请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被接待人亲友、同学陪餐,就属于“超范围”。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二、3类违规吃喝行为之间的区别   

【案例1】谢某,某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副处长。该市某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21年2月初,金某邀请谢某与业务处其他3人在春节前聚餐。谢某等人明知金某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仍于2月9日晚在某酒店接受金某组织的宴请,产生餐费共计5450元,并饮用3瓶高档白酒。以上费用均由金某个人承担。   
 【案例2】张某,某市金融局副局长。2020年4月25日至26日上午,张某参加该局在某市软件开发中心召开的第一季度工作会议。26日下午,应市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杜某邀请,在某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董事长林某安排下,张某、杜某、林某等人到某酒店吃饭,消费共计约7000元,由林某在控股下属单位公款报销。   
 【案例3】李某,某市市长。2017年3月7日至10日,李某带队一行7人赴该市某下辖县调研期间,接受该县委办公室确定的每人每天用餐标准的258元公务接待,超过了当地每人每天100元的接待用餐标准。其间,每餐均由5名至10名县领导轮流陪同,超过了规定的陪餐人数。 案例1中,该科技企业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中,需要经过谢某的业务处室审批。因此,谢某接受金某使用私款组织的宴请,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案例2和案例3中,张某和李某都是因公务活动接受了公款支付的宴请,但二者行为定性并不相同。张某在26日上午就已经参加完会议、完成了工作任务,按照正常的工作行程,中午吃完工作餐就应该返程,但其在26日下午接受公款支付宴请,与工作无关,不属于正常的接待活动,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3条认定为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而李某在调研期间接受当地公务接待时,明知县委办公室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导致了国家资财的浪费,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6条认定为超标准公务接待。   
 

3种行为虽然都与违规吃喝有关,但行为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侧重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花费的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公款宴请”侧重于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花费的只能是公款。一般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都是伪造的,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真相。“超标准公务接待”侧重于使用公款进行公务接待时超标准、超范围,要求具有真实的公务行为,即相关接待行为都是真实的,违规点在于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公款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按照2018年《条例》第24条规定[即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择一重处,即按照公款宴请定性处理。

   
 三、违规吃喝行为的处理人员范围   

对于违规吃喝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构成违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无论组织、提供宴请的人员还是接受、参加宴请的人员,都构成违纪;公款宴请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构成违纪。 


 四、违规吃喝行为涉案财物的处置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如果同时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如果因为证据原因,比如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  对于公款宴请、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纪人员都应当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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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的干事创业氛围,公司公众号推出说纪讲廉栏目,围绕党纪党规宣讲、廉洁故事分享、典型案例解读等方面定期开展学习,实现廉洁教育常态化,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和职工进一步懂法纪、讲规矩、知敬畏、守底线,做清廉守纪、激情创业的新时代国企人。日前,省纪委监委正在组织开展春节期间纠治“四风”专项监督检查。“节点”即“考点”,节日期间,如何守好“节点”过廉节,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品格考验。本期“说纪讲廉”,我们再次聚焦“违规吃喝”问题,进一步了解该类问题如何定性处置。

关于违规吃喝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一、违规吃喝的3类情形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之下,违规吃喝问题出现了转入地下、日益隐蔽化的倾向,比如将地点转入“农家乐”、内部食堂,用矿泉水瓶装茅台、将发票化整为零等,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类情形。   
 第一类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92条、2015年《条例》第86条、2003 年《条例》第80条等。将“提供”宴请纳入处分是2018年新增的规定。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突出的是“预防性”。

二是违规接受宴请的主体一般是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4号,总第4号)的精神,退休领导干部接受前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同样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是因为不再履行公职,不适用2018年《条例》第92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而是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可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在职或退休,都应该严格遵循。 

  
 第二类是组织、参加公款宴请。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3条、2015年《条例》第96条、2003 年《条例》第78条等。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二是这一情形中的宴请要求使用公款支付,它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

三是对于参加公款宴请的行为,不要求是否明知为公款支付,但在处理上,对于确不知情系公款支付的,量纪时可酌情考虑。

   
 第三类是超标准公务接待。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6条、2015年《条例》第99条。2003年《条例》没有专门条款,如果确有此类违纪行为,一般适用第78条挥霍浪费条款处理。    认定这类行为要重点把握3个要点:

一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公务接待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是“超标准、超范围”,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前述规定,如邀请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被接待人亲友、同学陪餐,就属于“超范围”。

三是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二、3类违规吃喝行为之间的区别   

【案例1】谢某,某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副处长。该市某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21年2月初,金某邀请谢某与业务处其他3人在春节前聚餐。谢某等人明知金某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仍于2月9日晚在某酒店接受金某组织的宴请,产生餐费共计5450元,并饮用3瓶高档白酒。以上费用均由金某个人承担。   
 【案例2】张某,某市金融局副局长。2020年4月25日至26日上午,张某参加该局在某市软件开发中心召开的第一季度工作会议。26日下午,应市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杜某邀请,在某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董事长林某安排下,张某、杜某、林某等人到某酒店吃饭,消费共计约7000元,由林某在控股下属单位公款报销。   
 【案例3】李某,某市市长。2017年3月7日至10日,李某带队一行7人赴该市某下辖县调研期间,接受该县委办公室确定的每人每天用餐标准的258元公务接待,超过了当地每人每天100元的接待用餐标准。其间,每餐均由5名至10名县领导轮流陪同,超过了规定的陪餐人数。 案例1中,该科技企业在承接市科技局的科研项目中,需要经过谢某的业务处室审批。因此,谢某接受金某使用私款组织的宴请,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案例2和案例3中,张某和李某都是因公务活动接受了公款支付的宴请,但二者行为定性并不相同。张某在26日上午就已经参加完会议、完成了工作任务,按照正常的工作行程,中午吃完工作餐就应该返程,但其在26日下午接受公款支付宴请,与工作无关,不属于正常的接待活动,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3条认定为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而李某在调研期间接受当地公务接待时,明知县委办公室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导致了国家资财的浪费,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106条认定为超标准公务接待。   
 

3种行为虽然都与违规吃喝有关,但行为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侧重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花费的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公款宴请”侧重于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花费的只能是公款。一般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都是伪造的,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真相。“超标准公务接待”侧重于使用公款进行公务接待时超标准、超范围,要求具有真实的公务行为,即相关接待行为都是真实的,违规点在于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公款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按照2018年《条例》第24条规定[即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择一重处,即按照公款宴请定性处理。

   
 三、违规吃喝行为的处理人员范围   

对于违规吃喝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构成违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无论组织、提供宴请的人员还是接受、参加宴请的人员,都构成违纪;公款宴请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构成违纪。 


 四、违规吃喝行为涉案财物的处置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如果同时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如果因为证据原因,比如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  对于公款宴请、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纪人员都应当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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